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 QC/T 574—1999
汽车清洁度工作导则 抽样规则 代替JB 4072.4—85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汽车零件和总成、整车清洁度的抽样规则。
1 抽样方法
1.1 测定零件清洁度
1.1.1 在零件机械加工生产线末端最终清洗之后,装配之前随机抽取。
1.1.2 也可在装配线上清洗之后,装配之前随机抽取。
1.2 测定总成、整车清洁度
1.2.1 也可在总成整车装配线末端,总成、整车入库前随机抽取。
1.2.2 也可在储存量和销售单位中(不受抽样基数的限制)随机抽样。
注:如抽取的样品已经磨合并更换润滑油或工作液,其清洁度的复测应以
不同的清洁度限值来考核。
2 抽样基数
2.1 抽样基数应超过当月产量的10%,最少不得少于20台件。
2.2 大量流水生产的零件、总成及整车可不受抽样基数的限制。
3 抽样数量
一般均不应少于2台件。
4 测定周期
4.1 零件每周一次,总成每月一次,整车按需要。
4.2 抽查性测定,不受测定周期限制。
5 抽样要求
5.1 被测件应是按规定程序批准之产品图样,以经过验证的合理工艺进行生产,
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