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3 铸件的浇口、溢流口、飞边等清理干净,允许存在不大于±0.3mm的
残痕。
3.5.4 铸件不加工面上允许有网状毛刺和痕迹和高度,锌合金、铝合金不大
于0.1mm,铜合金不大于0.2mm。推杆痕迹凸起或凹入深度不大于0.4mm,孔内
毛刺及隔皮清理后痕迹不大于0.3mm。
3.5.5 工艺基准面、配合面上不允许有任何凹起的痕迹,装饰面上不允许有
推杆痕迹。这类表面应在铸件上注明。
3.5.6 装饰性表面不允许有抛光能除去的花纹、流痕、擦伤及印痕。
3.5.7 铸件机械加工后表面不允许有影响使用的局癌铸态表皮存在,接合面
上允许有不影响连接密封性的分散小气孔。
3.5.8 铸件加工后的螺纹前两牙不允许有影响旋合的铸造缺陷,其余螺纹上
不允许有大于1mm的气孔。
3.6 允许有修整、矫正和补充机械加工等方式,对铸件的缺陷工艺上合理的修
理,但必须符合图样和本标准的要求。
3.7 铸造斜度
3.7.1 铸造斜度不计入公差范围内。
3.7.2 各类合金铸件内腔的一般铸造斜度按表5规定,铸件外壁的铸造斜度
为内腔铸造斜度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