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部标准
QC/T 548—1999
汽车用洗涤电动机技术条件 代替JB 3918—85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风窗玻璃洗涤电动机(以下简称电机)。电机由短时工作
制的直流电动机和洗涤泵组成。电机分两种结构:A型电机安装在储液箱上:B型
电机与储液箱分开安装。
本标准还适用于湿热带地区使用的电机。
1 技术要求
1.1 电机应符合本标准要求,以及符合JB 2261—77《汽车、拖拉机用电气设
备基本技术条件》、JB 3921.1—85《汽车凤窗玻璃电动洗涤器技术条件》和JB
3921.2—85《汽车风窗玻璃电动洗涤器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并应按照规定程
序批准的图样及文件制造。
对于湿热带地区使用的电机,还应符合JB 517—77《湿热型汽车、拖拉机用
电气设备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1.2 电机周围介质温度为-25~80℃时,性能应符合1.4条规定。
1.3 电机的绝缘电阻不小于1MΩ。
1.4 电机洗涤泵排出水的压力为88kpa(0.9kgf/cm2)时,在10s内的排量不
少于100mL。关闭阀门(见图1和图2示)后,压力不小于137kpa(1.4kgf/cm2)。
B型电机在接通电源10s内能自引并射出水。
1.5 电机在25±10℃时负载电流为:
标称电压为12V的电机不大于3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