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T 44—1997
前 言
本标准是QC/T 44—92《汽车风窗玻璃电机刮水器技术条件》的修订版。本标准主要参考了ISO 9619《轿车风窗玻璃刮水器试验》、SAE J 198《载货汽车、客车和多用途车辆风窗玻璃刮水器》、SAE J 903 C《轿车风窗玻璃刮水器》、JIS D 5710《汽车用刮水器刮片和刮杆》等同类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本标准对QC/T 44—92主要技术内容作了如下修改(章、条系QC/T 44—92的章、条):
——4.4.1 耐温性(温度条件:-18℃);
——4.4.2 刮刷频率(相邻两频率之差不应低于15次/min);
——4.4.3 停位角(删除“停位角应小于10°”);
——4.4.6 耐振性(删除耐振性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武汉汽车车身附件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少俊、孔少平。
本标准于1981年首次发布、1992年11月第一次修订、1997年11月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
QC/T 44—1997
代替 QC/T 44—92
汽车风窗玻璃电动刮水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风窗玻璃电动刮水器的技术要求、检验和试验方法、标志、标签和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风窗玻璃电动刮水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