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8487.1-2001(2001-11-02批准,2002-05-0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IEC 61851-1:2001《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 第一部分:一般要求》,并根据我国近十年电动车辆充电技术的研究、产品开发及充电机试验、运行等方面的成果和经验,经多次讨论,删改了IEC 61851标准中一些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内容。制定这些标准的过程中参考了美国SAE J1772及日本JEVS G101~G105《电动车辆用充电系统》等标准。
电动车辆充电系统系列国家标准,是由多个各自独立的标准组成,目前己编写了三个标准,本标准是电动车辆充电系统系列国家标准中的第一个标准,在内容上等效采用IEC 61851-1:2001《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第一部分:一般要求》。第二个标准等同采用IEC/CDV 61851-2-1《电动车辆与交流/直流电源的连接要求》。第三个标准等效采用IEC/CDV 61851-2-2和IEC/CDV 61851-2-3《电动车辆交流/直流充电机(站)》。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负责本标准起草的单位:清华大学。
参加本标准起草的单位:北方交通大学、北京兆维集团、信息产业部电子第十八研究所、保定金风帆电池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刘中仁、齐国光、孙晓民、周希德、王长青、曲晓虹、许长洪。
IEC前言
1)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是一个由所有国家的电工委员会(IEC国家委员会)组成的国际性标准化组织。 IEC的目标是为了促进电气和电子领域中与标准化有关的所有问题的国际合作。为此目的,除了开展一些其他的活动外,IEC出版了许多国际标准。委托有关技术委员会对这些标准进行编制,对所涉及主题感兴趣的任何IEC国家委员会都可以参加其准备工作。与IEC有联系的国际性组织、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也可以参加编制工作。IEC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按照两个组织之间协议所确定的条件,密切地进行合作。
2)IEC有关技术问题的正式决议或协议,是由代表对这些问题十分关切的所有国家委员会的技术委员会作出的。这些决议或协议尽可能地表达了对所涉及问题在国际上的一致意见。
3)这些决议或协议以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报告或指南的形式出版,以推荐的形式供国际上使用,并在此意义上为各国家委员会所接受。
4)为了促进国际上的统一,IEC国家委员会应尽最大可能地采用IEC国际标准作为他们的国家标准或地区标准。IEC标准和相应的国家标准或地区标准之间的任何差异都应该在国家或地区标准中明确地指出。
5)IEC并未制定表明其认可的标记程序,任何设备宣称其符合IEC某项标准,IEC将不承担责任。
6)要注意本国际标准的某些成分可能是专利保护的对象,但IEC没有责任去识别任何或所有这样的专利权。
由IEC技术委员会69(电动道路车辆和电动工业卡车)提出国际标准IEC 61851.1。本标准的正文是基于下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