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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是根据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第13号法规《关于M ,N ,O 类机动车制动的统一规
定》和ISO 7634- 1995+被牵引车辆气制动系试验方法》,ISO 7635- 1991《道路车辆气压、气液制动性
试验方法》和ISO 6597- 1991《道路车辆液压制动系性能试验方法》等国际标准和法规对
GB/T 12676- 90C汽车制动性能道路试验方法》进行修订的。修订后本标准做为强制性标准实施。
本标准中有关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方面的内容在技术上是等效采用ECE 第13号法规,有关汽
车制动系统性能试验方法方面的内容在技术上是等效采用ISO 6597- 1991, ISO 7634- 1995和
ISO 7635- 1991标准。该三项国际标准是按照ECE 第13号法规的要求制定的。
本标准是对GB/T 12676- 90的修订,技术内容上较原标准增加很多,增加了对汽车制动系统结构
功能和性能指标的要求,试验方法也进行了很大修改.
1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条款 12个月后实施:
①第4.1.5条有关接续挂车的气动接头必须是双管路或多管路的要求.
② 第5.1.4条有关制动性能必须在车轮不抱死的条件下的要求。
2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条款24个月后实施。
① 第4.1.4.3条中有关挂车气制动系和牵引车驻车制动系同时作用的要求.
②第4.2.5.1条有关传能装置中零部件失效时,必须保证继续向不受失效影响的其他部分供应能
量的要求。
③ 第4.2-12.1条有关液面报警装置的要求.
④ 第4.2-12.2条有关液压制动系必须安装失效报警装置。
⑤ 第4.2.12.3条有关制动液类型的标志的要求.
⑥第4.2.13条有关储能装置中安装报警装置.
⑦ 第4.4条有关弹簧制动系的要求。
⑧ 第5.1.5 条有关车辆状况应符合附录A 的要求.
⑨ 第5.2.1.2 条有关发动机接合的。型试验性能要求.
⑩ 第5.2.4 条和第5.2.5条有关行车制动系I 型和 ,A 型试验的要求.
3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条款48 个月后实施:
①有关应急制动系结构和性能的要求(第4.1.4.2条,第4.2-2.5条,第4. 2. 2. 6a条,第4. 2. 2. 6b
条,第4.2. 5.2 条,第4.2.13 条中有关报警压力的要求、第4.2.15 条,第5.2.6条,第5.5条).
②有关挂车制动系结构和性能的要求(第4.3.10条、第5.3条,但第5.3.4条除外,第5.4.4条).
③第4.2-11.1条和4.3-8.1条有关行车制动器的磨损应能自动调整的要求。
④ 第4.2.20 条和第4.3.13 条有关车辆必须安装防抱死装置的要求。
⑤ 第4.2.18 条,第 4.3.12条,第5.4.2.3条。
⑥ 第4.1.3条有关制动衬片不含石棉的要求。
⑦第5.2-7.6条有关驻车制动系动态试验的要求.
4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对N :类气制动汽车,上述第1 条和第2条各项要求均为 48个月后实施;对
N ,,N :类液压制动汽车,第5.1.5条48个月后实施.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T 12676- 90,
本标准的附录A 、附录B 、附录C 均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